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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27號卡羅斯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進家恒110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卡羅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
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 年度家救字第127 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卡羅斯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核章欄: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書記官:蔡政學
股別:恒
函稿代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0-11-22
- 更新日期:110-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