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9年12月1日起,凡進出本院人員應配戴口罩並接受體溫量測,另出入八大類場所(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機構等)應佩戴口罩,未佩戴且勸導不聽者,由地方政府裁罰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請同仁確實依本院規定配合辦理相關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