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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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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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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威全  住屏東縣里港鄉鐵店路64之32號
陳協志  住同上
陳協樟  住同上
林麗美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金柳
                      住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26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如附件檔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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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催100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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