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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三豪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鳳山區鳳甲路41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韓惠萍 住高雄市鳳山區鳳甲一街55號
送達代收人 梁芳銘
住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158之79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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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