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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永繕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仁武區文學二街11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慶富
住屏東縣內埔鄉新田路46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如附件檔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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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催27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