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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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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傅士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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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2年2月8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1 年度除字第5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傅士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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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權判決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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