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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余傑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余傑志 住屏東縣屏東市工業二路5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左營區文強路316
號9樓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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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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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賜福│屏東縣琉│108年5月15日│568,000 元│FA0031609 │空 白│
│ │ │球區漁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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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2-17
- 更新日期:109-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