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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6號張素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張素月 住高雄市三民區清風街24巷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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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逸帆機械│臺灣新光商業│108 年10月31日│101,525 元│MX0646468 │空 白│
│ │有限公司│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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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2-17
- 更新日期:109-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