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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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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號林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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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09年3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09 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檔案下載

  • 附表.doc109除15doc
  • 發布日期:109-03-25
  • 更新日期:109-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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