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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號張簡靖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簡靖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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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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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郭惠真│臺灣新光商業│108年8月10日│70,300 元 │MX0653543 │空 白│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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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09-03-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