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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4號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0年1月11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09 年度除字第10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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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doc
- 發布日期:110-01-11
- 更新日期:110-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