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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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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號鄂姿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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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0年3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0 年度除字第1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鄂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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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3-29
  • 更新日期:110-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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