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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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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祥瑋肉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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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1年1月13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1 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祥瑋肉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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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1-13
  • 更新日期:111-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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