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法登他字第16號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變更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4 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登111法登他字第 16 號
主旨:公告趙犁民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1年03月04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191號(案號為111年度法登他字第16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目的變更為:以實踐博愛助人精神,辦理國內外兒童、少年及家庭、社會服務為宗旨。
二、財產總額變更為新臺幣969355329.00元整。
三、第23屆董、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長 趙犁民
常務董事 陳靜夫
常務董事 劉炳榮
常務董事 林文炫
常務董事 劉邦富
董 事 張信次
董 事 鄭麗珍
董 事 林永發
董 事 黃坤益
董 事 蕭文龍
董 事 鄭碧玉
董 事 孫得人
董 事 游美貴
常務監察人 陳正德
監察人 任麗華
監察人 蔡敏文
四、代表法人之董事:趙犁民。
五、新任董、監事印鑑。
六、捐助章程第3條至第18條修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53號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19條、第20條修正,經主管機關109年2月12日衛授家字第1090002137號函許可辦理。
七、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修正,經主管機關109年8月31日衛授家字第1090018415號許可辦理。
八、捐助章程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修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89號裁定准予變更。
九、捐助章程第18條修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46號裁定准予變更。
主任 全國榮
- 發布日期:111-03-08
- 更新日期:111-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