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108)存 字第 34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曾清白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4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全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