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發文字號:(99)存 字第 435 號 主旨:因聲請人許立經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9年度存字第43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全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