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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辦。
二、被告請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1.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2.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3.不能依前兩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4.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5.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為限。(公司除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保證人。)如為舖保,應辦理左列手續:
1.填寫保證書。
2.加蓋店章、負責人私章。(或加蓋店章由負責人簽名或按指印)。
3.繳驗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商店營業登記證及最近繳稅收據或其他最近繳驗證明文件。營業登 記證上之資本額,少於保證金額時,得另增舖保或以現金或有價證券合併湊足之。
如為人保:應辦理左列手續:
1.填寫保證書。
2.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3.繳驗國民身分證。
4.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驗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五、受責付人以在該管區域內有家屬並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被告之輔佐人亦得為受責付人。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書交由法警室轉陳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驗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本須知規定。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