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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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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實益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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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

只要不是觸犯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而為簡易判決處刑。如果法院依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當然對該判決,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時,並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

※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有最大的實益。

刑事簡易程序相關條文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緩刑的要件及其效力

刑法第七十四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 效力。

※得易科罰金的要件

刑法第四十一條

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 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註:目前實務上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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