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意涵與職責介紹

字型大小:

(一) 公設辯護人之職責:

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

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依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七條規定:

公設辯護人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之通知後,應調閱訴訟卷宗或接見在押被告。

第九條規定:

公設辯護人就辯護案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審判期日前提出於法院。

(二)於下列情形,由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依刑事訴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三)公設辯人於下列情形得擔任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 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輔佐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少年法院亦得指定之。

前兩項指定輔佐人之案件,而該地區未設置公設輔佐人時,得由少年法院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

公設輔佐人準用公設辯護人條有關規定。少年保護事件中之輔佐人,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辯護人之相關規定。

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九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事件,如未選任輔佐人,或其選任之非律師為少年法院所不同意者,少年法院應於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少年法院依前項或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指定適當之人時,得指定法院公設辯護人或少年保護官輔佐少年。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