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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庭刑事訴訟程序簡介
準備程序 | 適用條件 | 應適用之程序 | 效果 | 優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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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由受命法官過濾案件,依案情及被告認罪與否,決定應適用何種刑事程序。 |
被告認罪 (宜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得被害人之原諒)事證明確、案情輕微。 |
簡易程序 (由受命法官獨任) |
不經開庭審理。 被告可獲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明案速斷,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 裁判結果被告可不用入監服刑。 如係不得上訴之簡易判決,一審即告確定終結,被告可避免訟累。 |
被告認罪。 所犯非重罪(即非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 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經合議庭評議通過。 |
簡式審判程序 (由受命法官獨任) |
適用便捷證據法則,審理過程迅速。 檢察官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有坦承悔過之具體表現,向法院求處較低之刑度。 |
明案速斷,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 相較於否認罪而言,可獲判較輕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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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犯罪。 或 被告所犯為重罪,並認罪。 |
通常審判程序 (經受命法官整理案情爭點,由合議庭調查證據,進行審理) |
調查證據結果,如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諭知無罪之判決。 調查結果如被告構成犯罪,依檢察官立場,考量被告犯後並無坦承悔過之表現,及浪費司法資源,向法院求處重刑。 |
疑案慎斷,透過合議庭交互詰問之調查證據過程,可發現真實。 使無罪之被告獲得實質保障,還予清白。 使有罪之被告得到法律嚴厲制裁 使犯重罪並認罪之被告,獲得公平而嚴謹之審判。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