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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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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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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9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捐助及組織章程1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3.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第1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監事。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5.董、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8.財產清冊目錄1份。

      9.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註記及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即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名稱之證明文件)。如係動產者併附存款人為法人籌備處之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10.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2.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2

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屏東縣○○○○變更為屏東縣○○○○。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肆、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第○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董事:○○○ 3.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及新任董、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至第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董、監事會議紀錄1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董、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伍、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董、監事○○○因...辭任,繼任董、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董、監事印鑑。 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至第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董、監事會議紀錄1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董、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7.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8.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 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柒、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貴院○○年度聲字第○○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 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並應載訂立及修訂日期)。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即章程內容涉及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者)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確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

二、法人為解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

二、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三、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

二、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1份,並於聲請狀內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

拾貳、印鑑證明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1份,並說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之聲請人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

         1.印鑑證明書。(就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

           2.用途證明文件。(就依聲請用途附出相關文件,以供附卷備查)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5.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整。

拾參、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1份,並說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之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董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登記簿謄本份數請自行填寫。(謄本費用每份為200元)。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拾肆、閱卷宗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1份,並說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之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並釋明與法人之關係。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董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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