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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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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益社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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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4項至第12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事務所地址、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6.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7.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加蓋之印鑑章應相同。嗣後如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會員名冊。
1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4.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
為屏東縣○○○號變更為屏東縣○○○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
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
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肆、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
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
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
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伍、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
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 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
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二、法人為解散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章程1份。
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一、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章程1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財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二、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章程1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於聲請狀內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

拾貳、印鑑證明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
1.印鑑證明書(就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
2.用途證明文件(就依聲請用途附出相關文件如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等,以供附卷備查)。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5.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整。

拾參、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檢附之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登記簿謄本份數請自行填寫(謄本費用依聲請份數加收,每份聲請費為200元)。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拾肆、閱卷宗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並釋明與法人之關係。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附註),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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