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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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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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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聲請人夫妻雙方親自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四)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五)財產清冊(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1、不動產: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 (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動產:提出證明文件。如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股票: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

4.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

(六)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七)聲請夫妻財產制訂約登記,夫妻應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委由他人代理者,應提出委任狀)到場,並攜帶上列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修正後為非訟事件法第104條)之規定不合。(司法院73.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貳、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聲請人夫妻雙方親自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書正本1份。

(二)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辦理時應提出正本供核對)各1份。

(三)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財產清冊1份。

(五)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參、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聲請人夫妻雙方親自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二)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辦理時應提出正本供核對)各1份。

(三)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財產清冊1份。

(五)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陳報遷移住居所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聲請人為夫妻住居所遷移陳報,得由夫妻之一方具狀簽名並蓋印鑑章向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檢附之文件:

(一)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

(二)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辦理時應提出正本供核對)各1份。

(三)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陳報遷移住居所登記,不另徵收費用。

伍、夫妻財產制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簽名蓋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附送之文件:

(一)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辦理時應提出正本供核對)各1份。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2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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