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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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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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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一、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 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貳、 清算之登記:

甲、 呈報清算人:

一、 聲請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仟元正。

三、 應檢附文件:
聲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有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前述資料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乙、 清算完結:

一、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 應檢附文件:
聲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賸餘財產分配表。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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