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民事集中審理制度

字型大小:

一、 定義:

法院應就兩造主張或抗辯之事實,經整理後,釐清何者為爭點,何者無爭點,而就爭點集中調查證據而為審理,以縮短審理時間,早日作成判決,同時減輕當事人負擔。

二、法律依據: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一九六條、一九九條之一、二五○條、二六七條 、二六八條、二六八條之一、二六八條之二、二七○條之一、二七六條等條文即認民事集中審理應行爭點整理程序。

三、本制度優點:

將兩造爭點透過協商,簡化爭點過程,集中調查,一次辯論將案件終結,有利於節省勞費,並提升審理之計畫性,使法院業務更合理化。

四、法院行集中審理制度時會曉諭當事人提出之相關書狀:

(一)通知原告提出準備書狀。
(二)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
(三)通知原(被)告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四)通知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狀。
(五)通知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
(六)通知上訴人(被上訴人)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七)通知當事人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