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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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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常見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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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問題

 

[*] 問:已繳納的裁判費用,當事人可否聲請退還?其要件為何?

答:
當事人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三)因調解成立或撤回調解之聲請。

 

[*] 問: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為何?

答:
(一)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和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問:聲請退費核准後,如何辦理退費手續?

答:書記官會寄發「退還民事裁判費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可採取下述方式辦理退費手續:
(一)本人或本人委託他人到本院出納室辦理:若本人來辦理,要備妥民事裁判費收據原本、發還民事裁判費通知書、身分證正本、印章、帳戶正面影本,若委託他人來辦理,除上開證件外,還須附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 當事人若無法來本院辦理退費手續,可聲請以「匯款入帳」方式辦理退費。這部分的方式,在書記官寄發的「退還民事裁判費通知」中有一張「退費須知」寫得很清楚,只要當事人填妥匯款入帳聲請書並附上民事裁判費收據原本、發還民事裁判費通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帳戶正面影本,寄到本院出納室即可辦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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