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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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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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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的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規定專屬管轄)。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 支付命令的效力: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對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四、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至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1-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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