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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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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功能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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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與特色

一、為避免夫妻一方因一時之衝動,思慮不週,造成不可挽回之情勢,故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其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院家事庭為因應民事訴訟法婚姻事件強制調解之規定,敦聘請調解委員11人,輪值調解家事事件,調解成功率逾六成,切實有效降低家事事件之紛爭,達?到疏減訟源之目的,也挽救許多瀕臨破碎的家庭。

二、為保障弱勢團體,落實便民的司法政策,實踐建立溫暖而有人性的司法目標,於九十一年一月起與屏東科技大學社工系聯合成立少年及家事事件諮詢之單一窗口,提供家暴事件受害人及迷途少年司法審理過程所需之心理輔導、情緒支持、及社會資源轉介,以發揮為民服務之最大功效。

三、為落實保護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的精神,並協助被害人勇敢走出暴力的陰影,同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情緒支持、法律諮詢、扶助及社會資源轉介服務,使被害人在司法訴訟過程中,及相關社會資源轉介能獲得最迅速、最完善的支持與協助,特於九十二年六月與屏東縣政府聯合成立婦幼聯合服務處,並委由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承辦,自服務處成立以來,服務成果豐碩,並定期舉辦成果發表記者會,?透過服務處的宣傳單與媒體的宣導,激起更多的受害者增加運用社會資源及環境能力,使其知悉如何尋求社會支持管道?,以勇敢面對家庭暴力的創傷陰影。

四、對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即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法律之修定,不再以父權血緣為優先考量因素,而係在雙方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及未成年子女之意見,切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的定之。且為兼顧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並得依請求或職權定其會面交往方式或期間。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家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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