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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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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司法黃牛,維護司法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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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眾知悉司法黃牛詐騙情事,請洽本院政風室檢舉專線
08-753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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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案例一則供民眾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政風處)
1. 民眾莊某前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於94年3 月間在監獄服刑時,因同房受刑人劉某擔心其所涉犯之竊盜案件會被判「保安處分」,且因其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被警察發覺,恐將被撤銷緩刑而需執行有期徒刑,而與莊某論及此事,莊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機向劉某謊稱其與原任職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之陳姓女檢察官為多年男女朋友,若請託陳姓檢察官出面處理,劉某所涉犯之竊盜案件可輕判並易科罰金。
2. 莊某另表示陳姓女檢察官亦可代為遊說曾配屬之楊姓書記官,其諭知緩刑案件撤銷後仍可易科罰金,毋庸服刑。對價條件需給付陳姓女檢察官及審判法官三人每人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給付楊姓書記官3 萬2 千元作為紅包,另需給付6 萬元予陳姓檢察官宴請審理案件之法官等語,使劉某不疑有他而允諾其要求,並留配偶廖女之聯絡電話予莊某。
3. 劉某於廖女入監面會時,向廖女告知莊某有辦法處理相關案件一事,惟必須支付金錢疏通等情。莊某出獄後,於94年4月26日與廖女及劉某胞弟A君約在監獄附近餐廳見面,向廖女訛稱上開事實,並於當日下午要求A君及廖女開車搭載其至○○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假裝進入該等處所分別處理劉某案件之疏通事宜後,再向廖、劉二人謊稱已與相關人等達成合意,劉某案件將依其之前所述之情況處理,使廖女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5 月4 日及11日,先後匯款9 萬2 千元及120 萬元至莊某○○商業銀行○○分行帳戶內。
4. 惟嗣劉某之竊盜案件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案合併執行,並無莊某所承諾之可輕判或易科罰金之情形,且廖女向板橋地檢署查詢後,發現楊姓書記官早已調往台南並不在該單位任職,劉某始知受騙。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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