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獎勵廉能
一、本院書記官胡○○於103年7月10日下午16時30分許,在本院訴訟輔 導科拾獲含有皮夾、零錢包之包包一只,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本件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 金不眛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 仁表率,特將胡員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