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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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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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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獎勵廉能

一、本院清潔公司人員郭OO於103年12月28日下午3時許,在觀護人室(一)外之座椅拾獲內含身分證、提款卡及印章等包包一只,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訴訟輔導科執達員胡OO於104年1月6日下午4時15分許,在訴訟輔導科5號窗口櫃檯拾獲內含零錢及戒指等零錢包一只,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替代役男林OO於104年1月12日送交民眾於本院側門停車場拾獲之印章一枚,由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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