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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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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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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獎勵廉能

一、刑事科庭務員張OO於104年1月22日下午6時50分許,在刑事法庭外之走道拾獲新台幣若干元整,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訴訟輔導科約聘僱錄事蔡OO於104年2月6日上午9時許,在訴訟輔導科6號窗口櫃檯後方拾獲內含保溫杯、保鮮盒等物品之紙袋一只,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觀護人室志工蔡OO於104年2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家事法庭外拾獲手機一隻,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訴訟輔導科執達員胡OO於104年2月24日下午4時50分許,在訴訟輔導科拾獲燕窩一罐,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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