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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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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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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獎勵廉能

一、司法事務官鍾OO於104年3月3日上午8時3分許,在潮州簡易庭大門右側車引道拾獲新台幣若干元整,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民事科庭務員彭OO於104年3月5日,在民二法庭拾獲小錢包及悠遊卡一張,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總務科駕駛李OO於104年3月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四樓大禮堂拾獲手錶一只及法典一本,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民事執行紀錄科執達員林OO於104年3月18日下午12時50分許,在本院後門機車棚拾獲新台幣若干元整,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總務科書記官鄭OO於104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出納室拾獲身分證三張及印章一枚,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刑四庭庭長翁OO於104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後門階梯拾獲舊式錄影帶一卷,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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