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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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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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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獎勵廉能

一、法官助理高00於104年12月1日上午12時05分許,在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拾獲包包一個(內含現金及其他物品),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法警陳00於104年12月1日上午8時許,在本院X光機拾獲夾鏈袋一個(內含文件及文具),另12月3日下午15時30分許在 拾獲身分證一個,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執達員胡00於104年11月23日下午16時許,在本院訴訟輔導科櫃臺拾獲包包一個(內含文書資料),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錄事徐00於104年12月9日上午8時9分許,在本院一樓廁所門口拾獲現金200元,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錄事何00於104年12月10日上午8時20分許,在本院側門人行道拾獲髮圈,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替代役吳00於104年12月22日下午17時30分許,在民執二樓走道拾獲現金,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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