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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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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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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獎勵廉能

一、司法志工金00於105年2月17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一樓女廁拾獲現金,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司法志工胡00於105年2月16日下午13時許,在本院訴訟輔導科櫃臺拾獲印章一枚,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法警江00於105年3月7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X光機拾獲現金,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替代役呂00於105年3月8日上午8時許,在本院外馬路拾獲一張身分證,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錄事汪00於105年3月9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訴訟輔導科拾獲3支水壺,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法警潘00於105年3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在地檢停車場拾獲皮夾一個,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庭務員張00於105年3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X光機拾獲現金,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八、書記官鍾00於105年3月2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訴訟輔導科拾獲現金,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警室李00於105年4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民事庭一樓廁所拾獲手錶壹只,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九、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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