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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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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2 遺失物公告(2.2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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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參閱遺失物一覽表),公告日起30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08-7550611#3157)。
二、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逾期未經認領者,依民法第807條之1,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檔案下載

  • 112-2遺失物公告清單(112.2.23更新)pdf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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