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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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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1遺失物公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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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參閱遺失物一覽表),公告日起30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

二、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逾期未經認領者,依民法第807條之1,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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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1遺失物公告清單(更新)pdf
  • 發布日期:111-01-20
  • 更新日期:111-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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