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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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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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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債務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依司法院101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之「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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