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不動產投標須知

字型大小:

一、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投標,請先向本院服務處或售狀處以新台幣拾元購買投標書、投標書專用袋及保證金封存袋。

二、投標人應依拍賣公告內容,在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逐項記明;並須依投標書「注意事項欄」之規定,填寫投標書。

三、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記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齡;多人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列明其姓名;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有授與特別代理權之委任書(投標書 內已印有委任狀供用)

四、投標人競買之不動產,須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應分別詳細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以國字大寫記明(例如:壹、貳、、肆、伍、陸、柒、捌、玖、拾)。

五、多人共同投標者,對於共同買受一宗或數宗之不動產;亦應詳細記明該宗或各宗不動產之出價,及各宗合計之總價額;如係各買受該不動產之成數(例如貳分之壹、分之貳等),亦須分別記明。

六、拍賣之土地如屬農業用地,投標人或承受人雖毋庸提出自耕能力之證明書,但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上述之私法人,請於投標或承受時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不動產之投標人,須在投標書記載願出之標價,其標價須已達本院所定拍賣最低價額,始准得標;如係多數投標人競買者,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者,不得只買受其中一宗,如應買人投標金額已達於底價並為最高標,惟其中一部分未達底價者,應當場更正其各部分之底價,否則由本院按比例調整,不得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而到場之債權人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日終結前到場聲明之。

九、投標人除應將投標書詳細記載外,請依照拍賣公告之規定繳納保證金,應將保證金放入封存 袋內,詳細填載封存袋所列各項。

十、保證金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或以臺灣銀行屏東分行為付款人之票據為保證金(如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者,應由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放入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十一、投標人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封貼,並在封口處簽章。開標後得標之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由執行 司法事務官當眾拆封展示。未得標者,保證金由投標人當場簽章領回。其投標書,由執行司法事務官公開宣讀後,連同保證金封存袋一併附卷備查。

十二、投標方法:

(一)本院於拍賣當日,在投標室公告欄張貼當日拍賣不動產公告。凡欲投標該公告欄之不動產時,應填寫投標書投入標櫃。

(二)拍賣案件,遇有停止拍賣之原因時,除因時間急迫,不及公告外,本院均在投標室「停止拍賣公告欄」即時公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閱覽該公告欄願買之不動產,有無停止拍賣,以免徒勞。

(三)投標時,請將投標書專用袋平放投入,切勿折疊,以免阻塞投標口,或散落於標櫃之外,失去投標機會。

十三、投標人對於執行人員於投標、開標及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過程所為之行為,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如當場不能獲得解決者,請另具狀聲明異議。

十四、本須知未記載事項,均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或其他重大災害,經政府有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者,即予改期拍賣。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