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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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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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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 件: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本處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本處聲請假處分。如果已經起訴,在判決前要保全,亦可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

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二、 管 轄:

有提起民事訴訟必要之本案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

三、 聲 請:

要寫聲請狀,並向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一)第一、第三號窗口 或本院民事庭一樓服務台(屏東市合作街47號)收狀處遞件。

聲請狀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第八窗口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影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釋明請求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須繳納聲請費壹仟元。

四、 裁 定:

前列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本院會儘速裁定並送達出去。但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五、 執行查封:

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書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執行的金額繳交千分之八。

債權人導引至現場查封扣押。查封完畢,即執行完畢,就此結案。

六、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聲 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 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出來才可以。

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本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確定後才向本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本處拍賣。如果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假處分(須繳納聲請費1000元),裁定確定後,再向本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本處聲請發給執行 前繳回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七、 假執行之查封拍賣程序請見查封拍賣須知。

八、 本文宣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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