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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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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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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提要件:

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本院轄區內,才可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准予假執行的判決。

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 程序:

要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狀紙可向本院一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一)第八窗口購買司法狀紙撰寫,這樣才合法。不能用十行紙或信紙撰寫送來。狀中一定要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居住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執行費八角(強制執行法第廿八條之二及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台灣高等法 院民事事件、非訟事件費用、強制執行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參照)。

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一起送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第一、第三窗口收狀處 或本院民事庭一樓服務台(屏東市合作街47號)。

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查封以後,本院會委託公家機關或民間法人團體進行鑑價。債權人要先 預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參考,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者,應 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連同標單投入票櫃,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內繳足價金。依強制執行法第六十八條之二規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行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由他購買,拍定人不能承購,須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購。本處才通知繳款。

三、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而置身事外。

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現址,如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外出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一概乘坐本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外僱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本院的公務車。

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衹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本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投入同一標櫃。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影印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斷或勾結。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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