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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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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業務簡介

字型大小:

由採驗佐理員負責。
[*] 少年施用毒品處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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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吸食毒品經少年法庭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尿液採驗流程:

受驗者及法定代理人持「尿液採驗登記卡」及有相片之身份證明至採驗室向採驗員報到(女性少年由女性採驗員專責)

填寫採驗尿液報到單及同意書

將外套或手提箱、皮包等物件置於附鎖置物櫃內

採尿前受驗者洗手、烘乾後,禁止接觸其他物品

尿液檢體先採集1瓶後,再分裝甲乙兩瓶,每瓶至少30毫升於尿液檢體容器,黏貼辨識標籤,並按左手大拇指印,受驗者確認檢體監管紀錄表上記載之事項及簽名按指印

完成檢體監管紀錄表後,
採驗員會於「尿液採驗登記卡」上簽章

完成檢體採驗後,再向少年保護官報到

※備註:強制其到場採驗而拒絕採驗尿液者, 亦得報請少年保護官許可,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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