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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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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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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掌理,主要業務有下列七項: 
 
[*] 一、審理前調查:

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審前調查之目的在了解少年的人格及特質,明瞭所生長的環境,發掘少年在犯罪行為下所隱藏的特殊因素,及提供少年的問題與需要,作為法官決定少年處遇之參考。調查的項目包括:少年身心狀態、品格、經歷、家庭情形、教育程度、社會環境、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調查後少年調查官應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審理期日少年調查官並應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 二、轉介處分:
 

法官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裁定不付審理,並為以下之處分,並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 三、交付觀察:
 

法官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之觀察。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之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 四、假日生活輔導:
 

係對於初犯或惡性較輕之少年,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種社會性處遇。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次數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輔導之方式包括:品德輔導、學業輔導、習藝輔導及勤勞輔導。

   
[*] 五、保護管束:
 

係對於可望不施以監禁亦能期其改善之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而將之置於自由社會,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一種圍牆外的社會性處遇。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少年保護官應告以少年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之輔導。保護管束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但成效良好時,執行滿六個月後得裁定免除保護管束;成效不良時得撤銷保護管束改施以感化教育。另外,對於保護管束少年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亦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時間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 六、安置輔導:
 

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安置輔導之期間為二月以上兩年以下,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並得視少年行為改變狀況,裁定免除、變更安置輔導處所或撤銷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安置輔導由保護官轉交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保護官並應隨時到安置機構訪視,了解少年生活狀況、適應情形與輔導情況,與機構密切聯繫、合作,以發揮良好之安置及輔導成效。

   
[*] 七、親職教育輔導: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法官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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