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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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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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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二種,分別由少年保護法庭及少年刑事法庭法官掌理: 
 
[*] 一、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之宗旨係「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故本院處理少年事件,均秉持保護優先及教育優先之精神及原則,對於少年非行,盡量以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之程序可分為:

   
(一)
受案:
是處理少年事件的第一個步驟,受案之來源有四:

任何人之報告。
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之移送。
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機構之請求。
抗告法院之發回。

(二)

調查:
少年事件之調查由法官行之,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之品格、身心、教育、家庭狀況等必要之事項為審理前調查。調查後之處置包括:

移送管轄。
移送檢察官。
應不付審理。
得不付審理,並予以轉介輔導、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之人嚴加管教。
開始審理。

(三)

審理:
由法官行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採協商式審理之方式進行,審理終結之裁定包括:

不付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
移送檢察官。
交付觀察。

 
[*] 二、少年刑事案件:
  本院轄區所有少年事件均由本院負責受案,但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裁定移送檢察官;此外,少年雖非上述情形,但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程序可分為:
(一)

偵查: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本院裁定移送之少年事件後,應即開始偵查。偵查終結之處置包括:

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不起訴處分。

(二)

審判:
由本院刑事庭法官行之。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得不公開,判決結果包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宣告緩刑。
免除其刑諭知保護處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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