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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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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討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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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 與 阿杰 自從國中畢業後,一直都沒有找到理想工作,某天 阿明 看到「財務管理規劃公司」徵求員工的廣告「條件不拘,待遇佳,工作輕鬆」,於是與 阿杰 一起去應徵,很幸運的竟然錄取了,二人高高興興去上班。

上班後第三天,公司一位「副理」開車載 阿明 與 阿杰 到屏東縣潮州鎮 阿雄 家要收 阿雄 所欠的債款 20萬元, 阿雄 苦苦哀求,希望能考慮現在作臨時工,收入不固定而且又要扶養3個家人,請求再延長一段期間清償,但「副理」凶惡的對 阿雄 說:今天若不還錢,那就看著辦!看到 阿雄 簡陋的家及家人的眼神, 阿明 與 阿杰 實在不忍,但「副理」竟然到車上拿二桶油漆叫 阿明 及 阿杰 倒在 阿雄 的家具及桌上,並且將汽車開到 阿雄 的家門口,使得 阿雄 的家人無法進出。


[*]  看看問題 : 1、 阿雄請求再延長一段期間清償債款,但「副理」竟然到車上拿二桶油漆叫阿明及阿杰倒在阿雄的家具及桌上,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刑責?
2、 「副理」將汽車開到阿雄的家門口,使得阿雄的家人無法進出,會有何刑責?
[*]  問題解析 :
1、 「副理」竟然到車上拿二桶油漆叫阿明及阿杰倒在阿雄的家具及桌上,三個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毀棄損壞罪,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最重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
2、 「副理」將汽車開到阿雄的家門口,使得阿雄的家人無法進出,「副理」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  參考法條 :

1、 第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2、 第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第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 第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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