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報名後,經面試合格者,參加:
第一階段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包括認識法院、少年事件處理之立法精神與實務、觀護制度、青少年犯罪等四科,合計6小時之專題課程講授。
(二)、需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12小時基礎教育課程(已在其他機構上過者,提出相關證明,可抵免本課程)。 (三)每年要參加在職訓練(時數6小時以上)及團體督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