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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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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報名擔任個人輔導志工,要具備那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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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之規定:
一、 積極條件:
 
1.
年滿二十歲。  
 
2.
品性端正,對助人工作富有熱忱。  

3.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一年以上者。或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一年以上者。

或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並實際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者。

或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或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

或 曾修習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目在二十學分以上者;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每十五小時得抵一學分。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擔任):  
 
1.
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
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宣告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3.
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4.
有其他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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