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之規定,分成: 一、個人輔導志工 二、個人保護志工 三、個人督導志工 四、團體輔導志工:經政府合法立案,設有專業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等機構、團體。 五、團體保護志工:經政府合法立案,其成員對助人工作富熱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