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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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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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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設性別友善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2. 小組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一)宣導、推動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二)落實本院性別平等推動工作、訓練事項。(三)其他促進性別平等事項。
  3. 小組置委員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兼任,召集人一職,隨其職務進退,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本院庭長、法官。(二)各科室主管。(三)民間團體代表或性別平等專家、學者。
  4. 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 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業務,處理小組有關性別平等之幕僚業務。
  6. 小組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兼。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職務進退。
  7.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8. 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輪流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其他委員代提案涉及下列事項者,應不予討論:(一)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未來可能繫屬於法院之事件。(二)繫屬於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三)法官評鑑進行中之案件。(四)公務人員懲戒程序進行中之案件。(五)間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六)其他涉及審判核心,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之事項。
  9. 小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10. 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得調取與議題有關之司法統計資料、確定裁判之裁判書。但不得要求承審法官或法院就個案出席或提出報告。
  11. 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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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doc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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