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 │           │        │   │  │ │   │ ├──┼───────────┼─────────┼───┼──┼────┼───┤ │0001│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106-NK NO.000001~ │普通股│300 │1500000 │ │ │ │ │ NO.000300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